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精神,为规范全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负总责,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和自查自纠等监管工作台账。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指导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县级主管部门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各级关于县域商业建设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被监管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监管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监管单位安排的宴请。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