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陕西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提高效率、绩效评价”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商务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上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资金下达和拨付;县商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项目资料审核审查,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监督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目标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验收申请。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中央专项财政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七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其他预期性指标项目建设。以乡镇的商业网点、物流配送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作为财政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和建设改造县级物流共同配送中心,完善县域商业设施和县乡村的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有实力、有社会责任的大型的商贸流通企业、连锁企业建设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设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向
(一)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连锁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
(二)支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开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的仓储及有关设施、设备等。
(三)支持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设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及商贸流通企业多业态发展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产地交易市场、冷链物流设施等。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支持商贸企业向综合性服务转型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动产购置;不得用于租赁费用、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在资金、项目安排上,要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邮政、供销等部门形成错位,对于已获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八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方式管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
第九条 资金分配原则。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年度下达,分配因素包括工作基础、发展目标、绩效评价以及预算执行进度、区域调节系数、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十条 支持标准。按单个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金额计算,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条件。按照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储备库,成熟一批,验收一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行动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要求,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行动县收到复核结果文件后,由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四条 行动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网站,对获得支持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进度、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日常监管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行动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执行至少监控一次,组织对实施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应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动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七条 行动县要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5年内不得改变其用途状态,严防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