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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金融协调服务中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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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组织合规经营及服务情况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3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风险和信用状况等,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监督检查方式、频次和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管理、监管谈话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经核查需要进一步查处的;
  (二)获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部署检查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
  (三)检查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及数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

地方金融组织资金管控及风险防控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

第四十七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报备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加强审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自有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时整改;发现合作机构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终止合作。

第四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措施,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每年应当选取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三年全覆盖。

第四十九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压实小额贷款公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及时纠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