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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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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和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二十四号令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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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年第号令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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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令第742号 自2021年8月1日施行)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