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清真食品社会监督员,协助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清真食品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办法,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