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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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检查 |
《档案检查工作办法》 第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主要由档案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可以吸纳部分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专家辅助工作。检查人员应当取得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包含纳入档案业务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单位开展档案检查。确需跨级开展档案检查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 第十条 档案检查内容包括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十一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内容建立检查评价标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检查评价标准见附件 1,中央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见附件 2),明确检查项目和评价方法。检查评价标准应当客观、规范、科学,符合工作实际。 第十二条 档案检查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方式开展。综合检查包括所有检查项目,以5年为一个检查周期。专项检查选取若干检查项目,按照工作安排开展。对存在档案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档案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