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时间:2026-05-29 10:17:49
来源:西乡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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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度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时间安排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
| 1 |
林业局 |
植物检疫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 |
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
不确定 |
根据企业调入调出情况开展 |
是 |
| 2 |
木材加工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查阅木材来源相关资料台账,安全生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企业内部培训资料等涉林事项, |
不确定 |
根据企业调入调出情况开展 |
是 |
| 3 |
矿山占用林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矿藏勘查、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却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邓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不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
是 |
| 4 |
野生动物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不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
是 |
| 5 |
野生植物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县级人民政府5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不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
否 |
| 6 |
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月,2月,3月,4月、5月、10月、11月、12月 |
8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