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度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时间安排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
| 1 | 企业劳动用工年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3号令)、《陕西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 《陕西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一年内检查1次 | 1 | 是 |
| 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3号令)第十、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一年内检查1次 | 1 | 是 |
| 3 | 对工程建设领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规的监督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一年内检查2次 | 2 | 是 |
| 4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自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一年内检查1次 | 1 | 是 |
| 5 | 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0号 2019年3月24日修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0号 2019年3月24日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
一年内检查1次 | 1 | 是 |
| 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一年内检查1次 | 1 | 是 |
| 7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汉中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层次进行办学情况;是否存在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异地办学或设置分校、教学点等情况;是否做到在各类媒体和广告载体进行宣传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及是否兑现宣传承诺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和标准及时办理学生收、退费情况;有无重大教学事故和涉嫌“有害培训”、非法集资、举报投诉等情况。(2)办学场地及办学条件情况。包括院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职工和学生餐厅面积、阅览室藏书、教学仪器、实训设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情况。(3)教师队伍情况。包括专兼职人数,专职教师持有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情况;参加更新知识培训情况。(4)制度建设与校园管理。包括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备案情况;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常态化校园消防安全等各类安全和维稳工作情况。(5)党组织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6)年度招生、培训、毕业(结业)、就业、考取技能等级证书等情况,以及是否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等。(7)财务收支及校园安全情况。 | 一年内检查1次 | 1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