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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

(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维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规范禁捕水域垂钓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垂钓水域范围及时间
    (一)西乡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二里社区县自来水厂向上延伸2公里水域),禁止以任何钓具进行任何形式的垂钓。
    (二)陕西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以任何钓具进行任何形式的垂钓。核心区为牧马河入汉江河口上至牧马河与泾洋河交汇处、牧马河与泾洋河交汇处上至泾洋河堰口镇集镇、牧马河柳林段王子岭电站上至骆家坝细辛村河段、牧马河与峡河交汇处上至峡河黑竹园。
    (三)汉江干流西乡段全段禁止以任何钓具进行任何形式的垂钓。
    二、规范垂钓水域范围
    陕西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沙河全段、泾洋河堰口镇集镇至镇巴交界水域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实验区为子午河、白勉峡河、牧马河(牧马河与泾洋河交汇处上至牧马河柳林段王子岭电站)
    三、禁钓行为
    (一)禁钓期、禁钓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和垂钓;
    (二)严禁使用锚钩、串钩、爆炸钩、翻板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
    (三)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垂钓渔获物;
    (四)严禁在船舶、竹筏、皮筏等水上漂浮物上离岸垂钓;
    (五)禁止在桥梁、桥墩、输电线路下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垂钓;
    (六)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七)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四、钓获物管理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钓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禁止在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大鲵、秦岭细鳞鲑、川陕哲罗鲑、水獭、金钱龟、山瑞鳖、小鲵、秦巴巴鲵、巫山巴鲵、山溪鲵、潘氏闭壳龟等《国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2021版)内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主要鱼类的最低可钓标准每尾重量为:鲤鱼500克,鲢鳙鱼和草鱼750克,鲂鱼和鳊鱼400克,鲫鱼、西鳞斜颌鲴(鹰鱼)和蒙古红鲌、黄颡鱼(黄辣丁)100克。渔获物中幼鱼所占比例,按尾数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单人单日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千克。渔获物重量超过3千克时,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3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在规范垂钓区内实施禁止垂钓行为的;在禁钓区内实施垂钓行为的;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处罚。
    (二)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钓具垂钓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0〕17号)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西乡县公安局                110
              西乡县农业农村局            6221221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976817
              西乡县交通运输局            622180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6218109


                                      西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