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天宇农业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
西乡县天宇农业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已在县政府网站及本局微信公众号公告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公告规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我局未收到该当事人提出听证或处罚异议的申请。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