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西乡县委办公室 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西办字〔2021〕37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二、负责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持,为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应援尽援。配合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中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做好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指导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西乡县司法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