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荣峰汽贸有限公司等62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西乡荣峰汽贸有限公司等62户企业未按规定年报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西乡荣峰汽贸有限公司等62户企业2022年、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整改,且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作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62户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