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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财政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的公告

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相关企业

根据《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24〕1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经税务机关提醒申报缴纳后,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传递单》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乡县税务局提交信息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24〕1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西乡县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缴纳户明细表

                     西乡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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