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相关企业:
根据《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24〕1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经税务机关提醒申报缴纳后,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传递单》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乡县税务局提交信息,现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24〕1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西乡财政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