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荣峰汽贸有限公司等60户企业:
西乡荣峰汽贸有限公司等60户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我局现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在县政府网站及本局微信公众号公告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有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