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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供销社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6年度县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如下: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动公开信息落实情况、信息平台建设情况、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等。本报告数据统计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一、基本情况
  2016年,县供销社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县政府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为农服务的中心任务,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促进服务水平提高。
  (一)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我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服务三农工作紧密结合,以公开促发展,特别是在重大政策措施出台之前,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基层社、加盟经营企业、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二)全员参与,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公文在起草、审核、签发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相关人员都要对文件公开内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认,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严格按规定及时通过供销网站等载体予以发布,保证了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畅通渠道,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我社继续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机关文件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众及时、全面、便捷地获取信息。进一步发挥供销网站主渠道作用。根据供销社职能职责发布农业政策信息、产品质量信息;同时,注重特色服务建设,不断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性和实用性;根据业务需求和应用系统建设情况不断完善数据库管理,及时调整数据库结构,更新数据库数据,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方便相关单位和公众查询利用。
   (四)开展考评,督促责任落实。每年度对社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考评,督促各股室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信息公开取得实效。
  二、主动公开信息落实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累计主动公开工作动态、服务三农、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开支、通知、公告、党建、廉政等信息163条,其中原创信息47条。
  三、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为小组成员,指定专人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按规定录入日常工作动态,及时、真实的发布相关信息,严格按照政务信息发布要求,没有出现涉密资料的发布。三是加强培训教育,积极开展信息化培训,鼓励全社工作人员自学计算机、网络等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应用技能。四是完善设施,搭建信息服务平台。近年来,我社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先后投入5万余元添置了信息化办公设备,县供销社办公基本上实现了自动化。五是严格规范上网有关规定,并把信息化工作纳入了县供销社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中,对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信息数量、信息质量顺利完成。六是全方位宣传供销社工作,充分展示供销工作特色,提高工作效率,利用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科技手段处理日常信息,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新网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业精准扶贫工作,扎实推进新农村现代网络建设步伐,更好的服务“三农”。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6年,我社公开工作未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我社没有因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及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2016年,我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公开内容与公众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需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栏目合理设置还需进一步改进,便民性需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力度需要加大。
    2017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入研究供销合作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目录,使之覆盖工作的全过程、各个环节,进一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二是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科学设置栏目,丰富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公开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水平。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研究,准确界定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正确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咨询,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到依法公开。同时,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以积极服务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公开申请的受理、办理、答复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