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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西乡县纳入陕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的财政补贴项目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四字简称 项目类型(生产类、生活类、保障类、补偿类、其他) 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标准 业务主管部门
1 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省公益林 补偿类 省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并经区划界定后,签定《管护合同》,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管理的林地 每亩每年5元,按年发放。(年度补偿标准,根据省市政策执行) 县林业局
2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新轮退耕 补偿类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退耕还林主体 每亩100元(2016-2018年度实施的退耕还林) 县林业局
3 上一轮退耕地还生态林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补助 上轮退耕 补偿类 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的退耕还林主体 每亩20元(2005-2006年度实施的退耕还林) 县林业局
4 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国公益林 补偿类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并经区划界定后,签定《管护合同》,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管理的林地 每亩每年16元,按年发放。(年度补偿标准,根据省市政策执行) 县林业局
5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资 护林工资 生活类 脱贫人口及三类人群中的生态护林员 每人每月500元 县林业局
6 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 水库移民 生活类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每人每年600元 县水利局
7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扶贫贴息 补偿类 脱贫人口小额扶贫贷款的农户 贷款利息县级财政全额补助,按季度发放,1年4次。 县农业农村局
8 财政扶贫雨露计划 雨露计划 保障类 脱贫人口家庭学生接受中职高职职业教育 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 县农业农村局
9 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 生产类 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 财政定额补贴 县农业农村局
10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 生产类 拥有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陕南每亩60元 县农业农村局
11 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跨省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 交通补贴 补偿类 跨省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对象为全县年满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且在省外务工就业(含灵活就业)的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补贴对象必须为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务工监测”模块中外出务工就业标注人员,新识别防返贫监测对象从正式纳入监测时列入当年交通补助发放对象范围内。不得以超过60周岁为由不落实交通补助政策。 每年可申报领取跨省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县农业农村局
12 残疾人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 保障类 城镇残疾人 每人每年300-10000元 县残联
13 贫困残疾大学生及残疾家庭大学生入学补助 入学补助 保障类 城镇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大学生 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县残联
14 残疾人评定补贴 评定补贴 保障类 城镇残疾人 每人每年150元 县残联
15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自主创业 保障类 创业残疾人 每人每年5000元 县残联
16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 残疾公益 保障类 残疾人公益服务 每人每年3120元 县残联
17 残疾人阳光扶贫增收补助 阳光增收 保障类 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 每户每年3000元 县残联
18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 残委补贴 保障类 残疾人专职委员 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年3600元,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年2400元。 县残联
19 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补助 入学补助 其他 贫困家庭大学生新生 本科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专科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县民政局
20 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 生活类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请低保。 每人每年5400元,A档每人每月450元,B档每人每月350元,C档每人每月250元;实施分类施保。 县民政局
21 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 生活类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请低保。 每人每月655元,差额补助,实施分类施保。 县民政局
22 孤儿生活补助 孤儿补贴 生活类 父母均死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1400元,已享受低保的进行补差发放。 县民政局
2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无抚儿童 保障类 父母重残或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病或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每人每月900元,已享受低保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1400元每月的标准进行补差发放。 县民政局
2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残疾人费 生活类 具有陕西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第三代)、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中的四级残疾人。 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残疾儿童(18周岁以下)每人每月100元。 县民政局
2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护理 生活类 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照护的各类残疾人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2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县民政局
26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农村特困 生活类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85元,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55元。 县民政局
27 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 失能老补 生活类 依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护理补贴:全护理每人每月515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1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205元。 县民政局
28 城乡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 保障类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原则上按不超过我市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县民政局
29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补贴 精神障碍 保障类 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实施以奖代补。 重度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一般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每人每月50元。 县民政局
30 民政协理员工作补助 民政协理 保障类 村(社区)负责社会救助等工作的民政信息协理员 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县民政局
31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 殡葬救助 保障类 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
2.建档立卡贫困户;
3.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4.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5.残疾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年满70周岁)的残疾人。
6.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实际产生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救助;高于救助标准的,按1000元标准进行殡葬救助。 县民政局
32 社会救济定期补贴资金 集中照护 保障类 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县民政局
33 60岁农村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士兵补助 生活类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024年8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95.94元。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4 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退伍军人 生活类 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140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19元、两参人员每人每月882元、烈士子女每人每月1462元、烈属每人每月3488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913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664元、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95.94元、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十级因战每人每月1200元,每人每月因公997元。九级因战每人每月1707元,因公每人每月1334元。八级因战每人每月2056元,因公每人每月1830元。七级因战每人每月3257元,因公每人每月2833元。六级因战每人每月4364元,因公每人每月4015元,因病每人每月3297元。五级因战每人每月5586元,因公每人每月4749元,因病每人每月4287元。四级因战每人每月7152元,因公每人每月6277元,因病每人每月5607元。三级因战每人每月8726元,因公每人每月7594元,因病每人每月7259元。二级因战每人每月9945元,因公每人每月9161元,因病每人每月8571元。一级因战每人每月10990元,因公每人每月10347元,因病每人每月9728元。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5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医疗 生活类 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伤残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属于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报销封顶线以外的,凭医保管理部门核销后的有效凭证,再按伤残级别享受不低于90%的住院医疗补助;原则上由个人自付,自付确有困难的,按残疾级别享受补助,每人每年凭乡镇以上医院的门诊发票、个人困难申请享受门诊费补助,一至六级年补助最高标准分别为:35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超过部分自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6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义务兵补 生活类 批准入伍义务兵的家庭 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每月,本科3000元每月,大专、高职2500元每月,高中2000元每月,初中1500元每月标准发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7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退役补助 生活类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按照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8 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生活费 退役安置 生活类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年发放生活补助。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9 计生贫困大学生补助 计生助学 生活类 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大学新生 给予一次性每人3000元补助 县卫健局
40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高龄补贴 生活类 凡具有当地户籍,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70-79岁每人每月补助50元;80-89岁每人每月补助100元;90-99岁每人每月补助20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县民政局
41 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保健 生活类 农村及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在18周岁内)每月30元。 县卫健局
42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 失独补助 保障类 失去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 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20000元(2012.09.30前失独)或每户30000元(2012.10.01后失独) 县卫健局
43 城市无业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计生城补 保障类 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市无业独生子女父母 城市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每月补助120元。 县卫健局
4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 特别扶助 生活类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一、二、三级的父母 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年5520元;独生子女死亡,父母49—59岁:每人每年7080元;独生子女死亡,父母60-69岁:每人每年1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父母7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13200元。 县卫健局
45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国家奖扶 生活类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
每人每月100元
县卫健局
46 计划生育家庭独女奖励扶助资金 独女奖扶 生活类 农村只有一个女孩年满55-59周岁的独女户家庭 每人每月100元 县卫健局
47 一次性生育补贴 生育补贴 生活类 2022年6月10日以后,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二孩家庭一次性补助2000元,三孩家庭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县卫健局
48 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紧急救助 计生救助 保障类 罹患重大疾病的计生困难家庭 根据家庭类型及疾病程度,给予2000元-5000元补助。 县卫健局
49 公益岗位补贴 公岗补贴 补偿类 主要安置我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未就业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 每人每月600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0 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 保障类 协助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人员 每人每月3200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1 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 补偿类 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及下岗失业职工。 补贴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2 创业培训脱贫劳动力交通生活费补贴 脱贫创补 补偿类 男性16--59周岁(培训当期不超过59周岁),女性16-49周岁(培训当期不超过49周岁)参加(SYB)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脱贫劳动力。 按参加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交通生活费补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3 一次性求职补贴 求职补贴 补偿类 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3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就业证明)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含监测对象)劳动力。 每人每年500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4 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业奖补) 创业补贴 补偿类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对当年度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工商户),有固定门面营业(经营)场所,自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稳定经营)1年以上,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 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 保障类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每人每月4.145元/㎡,补贴面积20㎡,户均补贴面积不超过60㎡。 县住建局
56 农村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 保障类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原则上C级户均补助1.5万元,D级户均补助3万元。 县住建局
57 避灾生态移民搬迁 避灾搬迁 保障类 统规自建、分散安置搬迁户。 1、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建房补助4.5万元,选择多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奖励0.5万元。            2、采取分散方式安置的,户均建房补助3万元。 县自然资源局
58 灾后恢复重建修缮救助 救灾救助 补偿类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就是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尽快重建或修缮因灾损毁的城乡居民住房,中央和地方对困难群众提供的一种政府救助。在恢复重建实施过程中,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还应当重点和帮持确有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因灾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 灾后重建户均补助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户2万+省级财政补助每户0.5万元+市级财政补助每户0.3万元+县级财政补助每户0.2万元);灾后修缮户均补助3000元(其中中央每户0.2万、省级每户0.05万、市县每户0.05万)的标准。 县应急局
59 应急期生活救助 撤离安置 补偿类 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不能居住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②)蓄滞洪区运用转移人员:③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短期内(一般超过2日)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 对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按照一个灾害过程人均30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基本生活。 县应急局
60 过渡期生活救助 救灾救助 补偿类 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对因灾造成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无法返家的群众,应组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借住闲置廉租房等方式,安排临时安全住所,并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救助,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县应急局
61 因灾遇难救助 救灾救助 补偿类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以及因灾受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殉职)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 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万元(2024年政策变动,暂未更新补助金额) 县应急局
62 旱灾救助 救灾救助 补偿类 指因千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容 县应急局
63 冬春生活
困难救助
救灾救助 补偿类 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予以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按照人均不低于130元(2024年标准)进行测算。 县应急局
64 城镇社区专职人员工资 专职工资 保障类 全县在职城镇社区专职人员 依据《西乡县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办法》(西民发(2023)34号文件要求,通过省、市统一公开招聘在职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三岗十八级”薪酬核算体系保障相关人员工资待遇及保险福利。 县委社会部
65 城镇社区两委人员待遇补助 两委补贴 保障类 经镇(办)核定,依法选举的社区两委成员,干部职数范围内的社区干部。 依据《西乡县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办法》(西民发(2023)34号)文件要求,44个社区通过选举担任社区“两委”成员的全日制工作人员补贴标准按照“三岗十八级”执行。 县委社会部
66 村干部补贴 村干部补贴 保障类 经镇(办)核定,依法选举的村两委成员,干部职数范围内的村干部。 按照《关于适当提高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村干部补贴保障标准的通知》(西组发(2025)1号)文件执行。 县委组织部
67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妇女两癌 补偿类 低收入妇女宫颈浸润癌二级以上和乳腺浸润癌患者 每人10000元(一次性) 县妇联
备注:2025年纳入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的各项惠民补贴政策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