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金龙缘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北环路(学府南苑门面)
法定代表人:曾*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6日(9时45分至11时50 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杨文涛(执号证27080515013)、常崇康(执法证27080515018)对你公司(购物广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购物广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购物广场)升降机(电葫芦)未采取有效隔音措施,导致边界噪声分别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中(2、3、4)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A类房间标准规定的9.3dB和6.7dB。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1年12月16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调 查 询 问 笔 录》1份。
3、2021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
4、《西乡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西环监(噪)字(2021)第05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前,将公司(购物广场)升降机(电葫芦)采取有效隔音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2021年12月17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4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