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乡县泰乐迪歌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4MA6YXM6Y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小艳
住所(住址等):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金牛路中段
2022年1月25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给我局发来检察建议书,在西乡县公安局查处的一起抢劫罪中,发现西乡县泰乐迪歌城接纳三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根据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和西乡县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证据,经查证,三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分别为:胡某某,居民身份证号61072420060126xxxx;徐某某,居民身份证号61072420061002xxxx;陈某某,居民身份证号61072420060330xxxx。
2022年3月2日14时32分至16时27分,西乡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周德勇(执法证号:F0646174342C)、陈浩(执法证号:F0646174334C)、冀成谋(执法证号:F0646174336C)、赵自力(执法证号:F0646174341C)、闫曙(执法证号:F0646174338C)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西乡县泰乐迪歌城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主要负责人刘小艳和店长刘庭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西乡县泰乐迪歌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2022年3月3日西乡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西乡县泰乐迪歌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西乡县泰乐迪歌城复查中,现场查处一名未成年人张某某。西乡县泰乐迪歌城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乡县农村商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乡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4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陕公网安备 610724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