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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西乡环罚〔2024〕1号

西乡县明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612324********035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052121170R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矿产品加工工业园区

2024年4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西环综限字〔2024〕28号)整改要求的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落实无组织粉尘管控措施,场区地面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4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4月8日现场照片3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未落实无组织粉尘管控措施,场区地面积尘较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肆万元(¥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