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祥鹏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370829********20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U4EM2U
地址:西乡县堰口镇三岔村六组
2024年5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西乡县堰口镇三岔村六组凤凰嘴尾矿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设尾矿库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
2.2024年5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 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建设尾矿库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4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