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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改字〔2024〕15号

   西乡县大牧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

   身份号码:612324********54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7LLD9C4K

   地址: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隆帆(执法证编号:27080515024)、常崇康(执法证编号:27080515018)对你公司位于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三组的生猪养殖场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运输车辆擅自将养殖废水(约40吨)转运、倾倒至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二组一处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废弃堰塘和土坑内,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中悬浮物最高超标0.31倍,化学需氧量最高超标54.0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4

2.2024年11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4

3.2024年11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3

4.2024年11月8日现场执法检查形成的影像资料13份;

5.西乡县大牧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西乡县环境监测站2024年11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4〕第313号)1份5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渗坑排污环境违法行为2.限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倾倒在渗坑中养殖粪污、污水全面清理并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3.全面排查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情况,确保正常运行;4.规范养殖粪污消纳还田等综合利用行为,防止超出农田受纳能力而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