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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西乡环罚〔2024〕7号


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612301********06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675131324Y
地址:西乡县城南街道上渡村上杨路以东
2024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开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检验,通过控制发动机转速(恒值)、随意改变检测方法、不规范采样、默许使用OBD作弊装置等违规操作,影响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5日、11月27日、11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9页;
2.2024年11月26日、11月27日、11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9页;
3.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含平台转速数据及原始记录)7份;
4.机动车辆(宁A98765、陕F71975、陕F71965 、陕F66191、陕F66787、陕F61915、陕F37777)检测期间视频监控影像资料7份;
5.车载诊断系统(OBD)发动机控制单元“网红码”车辆明细(204辆)及“OBDⅡ”型外接作弊装置1台;
6.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7.现场勘验图1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和有关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形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玖佰元整(¥209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