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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改字〔2024〕16号

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61230119****0206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675131324Y

地址:西乡县城南街道上渡村上杨路以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11251128,我局执法人员巨睿(执法证号:27080515009)、隆帆(执法证号:27080515024)对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开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检验,通过控制发动机转速(恒值)、随意改变检测方法、不规范采样、默许使用OBD作弊装置等违规操作,影响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1251127日、1128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9

2.202411261127日、1128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9

3.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含平台转速数据及原始记录7

4.机动车(宁A98765、陕F71975、陕F71965、陕F66191、陕F66787、陕F61915、陕F37777检测期间视频监控影像资料7

5.车载诊断系统(OBD)发动机控制单元“网红码”车辆明细(204辆)及“OBDⅡ”型外接作弊装置1台;

6.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7.现场勘验图1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线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检测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检测标准和流程开展检测业务;严禁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