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西乡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西乡环罚〔2025〕1号

西乡县大牧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

身份证号码:612324********54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7LLD9C4K

地址: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三组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三组的生猪养殖场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运输车辆擅自将养殖废水(约40吨)转运、倾倒至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二组一处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废弃堰塘和土坑内,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中悬浮物最高超标0.31倍,化学需氧量最高超标54.0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

2.2024年11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4

3.2024年11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3

4.2024年11月8日现场执法检查形成的影像资料13份;

5.西乡县大牧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西乡县环境监测站2024年11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4〕第313号)1份5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17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