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自然资罚字(2024)17号
刘*: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无证开采山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行政许可,于2024年10月9日开始,擅自在私渡镇潘坝村三组采挖山砂900.55m3销售牟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开采现场照片;
3、包头市智鑫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储量计算技术报告;
4、西乡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关于你无证开采山砂一案的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对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和《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违法开采山砂销售收入900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450.00元,共计人民币945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乡县自然资源局领取缴款通知书,缴款至西乡县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专户。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西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