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汉钢结构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0万吨钢结构产品加工与装配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项目租赁西乡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现有厂房,总用地面积91503.27m2,总投资6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厂房分A区、B区设置轻钢、重钢、钢结构附件、桥梁和围护结构生产线、抛丸区以及喷漆房、仓库、储罐区、办公生活区等,主要建设5条钢架构生产线和1条围护结构生产线,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钢结构10万吨、围护结构30万平米。
你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全面,项目介绍和污染因素分析较清楚,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形成以下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为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类,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我局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和运营,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有效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二、项目在厂房装修设备安装和运营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应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合理规划各类建筑材料的堆放,对运输车辆限速行驶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内现有化粪池收集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降低机械运行噪声;合理布设机械位置及安排作业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对运输车辆采取限速行驶、禁鸣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优先回填使用,对不能利用的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镇村环卫部门处理。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切实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的防控工作,A区切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4m高排气筒(DA001)排放,B区切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4m高排气筒(DA002)排放;A区、B区抛丸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4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及晾干废气经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4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焊接工序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2、厂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内设置化粪池(容积不小于10m3)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西乡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水性漆贮存区、危废暂存区的防渗措施,源头防控油料、污染物等渗漏污染地下水。
3、合理布置站内设备布局,对切割机、组立机、抛丸机、铣床等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及必要的降噪、减振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车辆流线,以降低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危废储存间,废水性漆桶、水性漆渣、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含油手套及棉纱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统一存储于危险废物暂存间(120m2),并做好“三防”措施和警示标识,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切割边角料、焊渣、废钢丸、除尘灰、废布袋、分类收集在一般固废暂存间(600m2)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加强项目漆料、油品的环境风险管控,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生产操作,杜绝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加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培训,建设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并贮备相应的应急物资,项目正式投运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四、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配设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建立环保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环保工作责任制,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制定运营期的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组织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才能投入使用,并在产生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持证排污。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五年内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2025年1月21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6-6218537 传真:0916-6218109
通讯地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环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