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自然资罚字(2025)1号
方*: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无证开采建筑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行政许可,于2024年10月3日开始,在堰口镇南坝村五组实施2024年巴山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借排除危岩为由,擅自开采建筑石料2531.67立方米(其中:2050.9立方米已销售牟利,480.77立方米堆放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开采现场照片;
3、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院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书;
4、西乡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关于你无证开采建筑石料一案的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对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和《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现场堆放建筑石料480.77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
2、对你违法开采建筑石料2050.9立方米销售收入78611.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7861.00元。共计人民币8647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乡县自然资源局领取缴款通知书,缴款至西乡县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专户。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西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