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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自然资罚字(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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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3月5日对你无证开采山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行政许可,于202525日,擅自在桑园镇桑园社区五组挖采山砂销售牟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开采现场照片;

3、销售山砂微信收款记录凭证

4、关于周才刚无证开采山砂一案的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53月25日依法对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和《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违法开采山砂销售收入4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400.00元,共计人民币47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乡县自然资源局领取缴款通知书,缴款至西乡县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专户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西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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