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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批字〔2025〕2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关于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陕西启航鼎新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项目位于西乡县白龙塘镇白龙社区,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本次建设项目的内容为:新建装配式钢构加工厂房4000平方米,新建3条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生产线,购置移动颚式破碎设备、圆锥式破碎设备、筛分设备、给料机、渣浆泵等生产设备,采用破碎、筛分、水洗等工艺。预计年产砂石骨料160万吨。如后期建设整形、重选、烘干等建设内容时,另行评价。
你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全面,项目介绍和污染因素分析较清楚,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形成以下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为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十二、建材”中的第9项:利用矿山尾矿、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江河湖(渠)海淤泥等大宗废弃物无害化生产制备砂石骨料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我局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和运营,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有效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二、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应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合理规划各类建筑材料的堆放,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场地边界对易扬尘物料使用防尘网,场地道路硬化,运输车辆限速行驶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严格按照《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治污降霾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6个100%管理措施。
2、妥善处理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厂内车辆冲洗平台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设备冲洗及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依托周边企业或农户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3、优化布设施工机械位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对运输车辆采取限速行驶、禁鸣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优先回填使用,对不能利用的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镇村环卫部门处理。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按工程设计建设封闭的生产加工车间,车间顶部设置喷雾设施,在破碎、筛分等易产尘设备搭接点处设置集气罩,集气罩收集的废气合并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同时合理控制物料卸料高度,并规范成品库建设,设置三面围挡和顶棚;生产区地面和场内道路等均须硬化,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场内及时清扫、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逸散。
2、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洗砂生产废水进入本项目设置的污水收集池(100m3)收集后,再泵入东南侧陕西群新启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建成沉淀罐(2000m3)+清水罐(880m3)处理,经混凝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洗车废水经洗车平台旁设置的沉淀池(容积约25m3),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项目生产废水不得随意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陕西群新启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化粪池(40m3)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3、合理布设厂内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将对给料机、鄂破机、圆锥破碎机、冲击破碎机等高噪声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并进行基础减振,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禁止夜间作业。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设危废贮存库,设置危废标识,废润滑油、含油桶、废含油手套及棉纱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统一存储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布袋除尘器收尘作为石粉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交由镇村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建立环保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环保工作责任制,负责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组织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并在产生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2025年4月22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6-6218537 传真:0916-6218109
通讯地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环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