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 **
身份证号码:6123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6879581777
地址: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樱花大道
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西乡县白龙塘镇丰宁村五组的范家沟尾矿库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范家沟尾矿库集渗池池壁违规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3页;
2.2025年6月1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3.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范家沟尾矿库现场勘验图;
4.2025年6月1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委托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MH(2025)06-X426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