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西人社监理字〔2025〕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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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张某、余某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经查,你公司拖欠劳动者张某工资7400元、余某工资8267元,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及欠条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全额支付张某工资7400元、余某工资8267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西乡县北环路人社局四楼
电 话:0916-6217699
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