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自然资罚字(2025)7号
梁*友: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无证开采花岗岩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行政许可,于2025年5月12日、5月17日夜间,擅自将2023年,2024年桑园镇神溪村耕地流出核实处置整改工作挖出堆放在神溪村三组的花岗岩矿6车(估堆石),销售牟利147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3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西乡县扫黑除恶办公室移交线索材料;
2、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3、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4、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开采现场照片;
5、关于你无证开采花岗岩矿一案的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对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39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违法销售花岗岩矿收入14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乡县自然资源局领取缴款通知书,缴款至西乡县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专户。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西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