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自然资罚字(2025)8号
刘*德: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无证开采建筑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行政许可,于2025年5月25日开始在高川镇高桥村三组(小地名:大崖)实施排险过程中,擅自将排险挖出的建筑石料11车销售牟利39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3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开采现场照片;
3、关于你无证开采建筑石料一案的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对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39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和《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销售建筑石料11车收入39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350.00元,共计人民币42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乡县自然资源局领取缴款通知书,缴款至西乡县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专户。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西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