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人社罚字〔202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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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磊
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汉辰阳光水岸(海棠苑)1#2#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到你公司汉辰阳光水岸(海棠苑)1#2#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部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西人社监令字〔2025〕第14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到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并存储工资保证金,你单位逾期不改正。
上诉事实有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提醒函》、西乡县行政审批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2025年7月15日,我局到你公司汉辰阳光水岸(海棠苑)1#2#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部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人社罚先告字〔2025〕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1号),同时向你公司注册地邮寄了以上两份文书,于7月22日送达。我局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