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西乡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西乡环罚〔2025〕3号

陕西奥弗斯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

身份证号码:3326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B3MPWU75

地址:西乡县城南街道办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智能制造园

20257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位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的新能源汽车发动机液压挺杆加工生产(一期)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7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

2.20257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3

3.执法人员对陕西奥弗斯动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发动机液压挺杆加工生产项目(一期)建设和生产情况的现场执法检查照片4张;

4.陕西奥弗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能源汽车发动机液压挺杆加工生产项目(一期)的《投资额证明》一份1页及设备采购发票8;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

6.法定代表人许曹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现场负责人(委托授权人)聂小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

7.新能源汽车发动机液压挺杆加工生产项目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一份1;

8.陕西奥弗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及生产状况说明一份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陕环发202367号)的规定,第一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分类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 2%-2.5%”的规定。

我局于2025826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我局决定: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贰贰仟元整¥12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瞿思   文杰 话:0916-6218537

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城北小区) 邮政编码:72350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