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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46879581777

地址: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樱花大道龙池林场商住楼

2025年6月13日(18时40分—20时50分),汉中市生态环境西乡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西乡县白龙塘镇丰宁村五组范家沟尾矿库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尾矿库集渗池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1.于2025年6月14日18时前对集渗池埋设的连通管道进行彻底封堵;2.加强对集渗池废水综合利用环节的日常管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