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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西乡环罚〔2025〕5号

西乡县心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6123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702399XN

地址:西乡县城南街道东渡社区摩托车考场南侧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交办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19日对公司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业务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8日你公司对车牌号陕FX8656的机动进行尾气验过程中,该机动车出现大量、多次冒黑烟情形,你公司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第7.5项“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要求立即终止检验且在检验完成后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

2025年9月2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对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西乡县心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西乡县心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站长(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西乡县心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二)现场检查调查记录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

2.《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三)其他证据

1.现场检查执法照片2张;

2.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2页;

3.陕FX8656的检测费用票据复印件1份、环检费用标准公示照片1张;

4.机动车陕FX8656检测期间视频监控影像资料(U盘拷贝)1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陕环发2025〕21号)的规定,第三类第24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积极配合调查,处罚幅度为10--20万元”的规定。

经研究,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928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

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整(¥1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整(¥100000.00),合计拾万壹佰整(¥100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瞿思文杰 ⠂  话:0916-6218537

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城北小区) 邮政编码:72350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