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心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6123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702399XN
地址:西乡县城南街道东渡社区摩托车考场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问题线索,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巨睿(27080515009)、任杰(27080515014)对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开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车牌号为陕FX8656的机动车在检测过程中出现大量、多次冒黑烟情形,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予以检测项目否决和终止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2、2025年9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2页;
4、机动车陕FX8656检测期间视频监控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整改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三、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检测线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检测人员再次进行培训上岗,严格按照既定的检测标准和流程进行评估,确保车辆尾气检测数据准确有效。严禁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违法检验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