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698428315A
地址: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乔山村六组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朱航(行政执法证编号:27080515023)、杨文涛(行政执法证编号:27080515013)对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城北街道办事处乔山村6组的长杆梁尾矿库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实施尾矿库“一库一策”提升改造治理工程过程中,将库内固废(尾泥)回填至乔山村五组周家沟山沟洼地,进行农用地平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风险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和第三十五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位于乔山村五组周家沟的固废(尾泥)回填区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评价结论报告报备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