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人社罚字〔2025〕2号
西乡县九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4MAB3KWD84L
经营者:王*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和春天小区12号楼102号商铺
因劳动者投诉西乡县九沐足浴店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西人社监询字〔2025〕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9月1日10时前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西人社监令字〔2025〕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9月11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西人社罚先告字〔2025〕第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你单位2025年9月26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我局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上述事实有劳动者提供的聊天记录、笔录,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并责令你单位按照西人社监询字〔2025〕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配合调查。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