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奥弗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B3MPWU75
地 址: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
2025年7月15日(08时50分—11时45分),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的新能源汽车发动机液压挺杆加工生产(一期)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同时在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前,严禁擅自恢复建设及生产活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