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硕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13073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BP4634XQ
地址:西乡县城北街道金牛路29号
2025年10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位于西乡县高川镇建设的中环西乡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陕西环硕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陕西环硕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存智以及现场负责人赵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现场检查调查记录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证明该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完全建成。
2.《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建设项目投资额说明。
(三)图件资料
陕西环硕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的《中环西乡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现场勘验图;
(四)照片证据
陕西环硕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的《中环西乡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现场检查照片1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第一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5%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5〕6号),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捌佰元整(¥129800);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针对你公司在西乡县高川镇建设的中环西乡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建设铁塔、基杆等输送电设施和施工便道对林木进行了砍伐,造成建设区域生态植被破坏的问题,我局同步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程序。
2025年12月26日,你公司与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就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且按照《中环西乡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生态损害赔偿评估专家意见》编制了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落实了生态恢复治理措施。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4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主动实施了被毁坏林地的生态植被恢复工程治理措施,主动承担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经我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对你公司减轻处罚(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40%),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柒千捌佰捌拾(7788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城北小区)
邮政编码:72350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4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