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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批字〔2026〕2号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西乡县5万千瓦光伏项目(光伏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国能(西乡)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家能源集团西乡县5万千瓦光伏项目(光伏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项目总投资20204.01万元,环保投资113万元,位于西乡县堰口镇,租赁用地面积118hm2,杆塔基础永久用地0.8477hm2,工程安装容量60MWp,额定容量50MW,主要新建太阳能光伏电池阵列、逆变器、箱式变压器、35kV集电线路、进场道路等工程,项目共安装95264块630Wp高效双面双玻单晶硅光伏组件,设21个子阵,2回集电线路,采用电缆直埋与架空线路相结合的敷设方式接入新建110kV升压站35kV母线。项目建成后,预计25年服务期发电量合计164870.51万kW·h本批复主要针对光伏发电区,升压站及输送线路另行环评。

你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全面,项目介绍和污染因素分析较清楚,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形成以下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为太阳能发电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新能源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应用,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我局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和运,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有效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二、项目升压站和输送线路电磁辐射影响须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价,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管理,划定施工作业带范围,明确施工界限,不得超出项目占地范围,减少临时用地,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场地进行植被恢复和绿化,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控制水土流失,减少施工过程对生态的破坏和影响。

2、施工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建筑扬尘,应文明施工,合理规划各类建筑材料的堆放,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场地边界使用防尘网,运输车辆限速行驶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严格按照《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治污降霾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6个100%管理措施。同时,同时,使用的施工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不得使用超标机械,尽量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3、应合理配套建设沉淀池及临时化粪池,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设备冲洗及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临时防渗旱厕收集处理后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得外排。

4、施工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运行噪声;对振动大的设备使用减振机座;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位置及施工作业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对运输车辆采取限速行驶、禁鸣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5、施工期损坏的光伏组件或材料,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处置;建筑垃圾优先回收使用,对不能利用的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废包装材料及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分区分时段对光伏电池板进行清洗时,应采用清水,避免使用清洗剂,减少对茶园的影响

2、合理布设各种设施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有条件的,箱式变压器设置减振垫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强度

3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旧太阳能板组件、废逆变器等交由厂家回收处理,不得现场拆解、随意丢弃变压器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变压器油收集后依托升压站设置的暂存库进行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4、结合场地走向以及设计方案,合理调整光伏电池组件方向,在靠近道路和居民一侧采取隔挡或种植树木,设置警示牌,以减少光线反射对周边交通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退役期污染防治措施:

服务期满后须按要求掘除硬化地面基础,对场地进行洒水压实,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光伏组件拆除过程中应尽量减小对土地的扰动,拆除的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箱式变压器等固体废物由相关回收单位统一回收处理,确保无遗留环保问题。

三、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建立环保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环保工作责任制,负责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五年内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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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6-6218537   传真:0916-6218109

通讯地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环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