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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对你无证开采砂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1月6日期间,在柳树镇丰东村四组实施土壤改良过程中采挖砂石。经资质单位勘测采挖砂石6087.00立方米,其中现场堆放1537.00立方米,道路垫方2251.00立方米。另查证你于2025年12月17日,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将采挖的2299.00立方米砂石销售牟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开采现场照片;
3、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院对你无证开采砂石勘测技术报告;
4、西乡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关于你无证开采砂石一案的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9日依法对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4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现场堆放砂石1537.00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
2、对非法销售砂石2299.00立方米,收入26829.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2682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乡县自然资源局领取缴款通知书,缴款至西乡县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专户。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西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6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4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