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山水之乡绿色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水之乡农产品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项目位于西乡县杨河镇拱桥社区四组,租赁用地面积6700m2,总投资3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7万元。主要建设自动化脱水蔬菜加工生产线2条,厂内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及锅炉房(1台4t/h生物质锅炉),项目建成后年产脱水蔬菜7200吨。
你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全面,项目介绍和污染因素分析较清楚,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形成以下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为蔬菜加工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一、农林牧渔业”中的第8项: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为鼓励类项目,项目使用的生物质锅炉为4t/h,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中的第七项机械第66条: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项目产业政策规定。我局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结论,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和运营,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有效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我局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和运营,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有效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二、项目在厂房内进行设备安装和运营的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应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合理规划各类建筑材料的堆放,对运输车辆限速行驶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按照《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治污降霾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6个100%管理措施。同时,使用的施工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不得使用超标机械。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内现有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林地施肥。
3、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降低机械运行噪声;合理布设机械位置及安排作业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对运输车辆采取限速行驶、禁鸣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施工期设备安装产生的废材料及废包材分类收集,对能回收综合利用的出售给回收单位,对不能利用的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镇村环卫部门处理。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生物质锅里须配套设置低氮燃烧器,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对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进行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后通过35m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顶部加盖板密闭,定期喷洒除臭药剂,减少恶臭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厂区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蔬菜清洗、漂烫、设备清洗等生产废水一并进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30m3/d,处理工艺为“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沉淀池”)处理,近期采用罐车拉运至西乡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待市政污水管网敷设到位接通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西乡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不得随意外排。
3、合理布设厂内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清洗机、漂烫机、沥水机、锅炉风机等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置于生产车间或辅助用房内,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作业。
4、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固废暂存间,做好防雨防尘设施,各类一般固废须分类分区堆放,生物质锅炉灰渣还田施肥,蔬菜挑拣废物外售养殖场,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及锅炉软化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交由专业回收机构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吸污车定期清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交由镇村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建立环保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环保工作责任制,负责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制定运营期的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在产生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组织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才能投入使用。
五、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五年内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要重新报批(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
⠂ ⠂ ⠂ ⠂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 ⠂ ⠂ ⠂ ⠂2026年2月12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6-6218537 传真:0916-6218109
通讯地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环境管理科
陕公网安备 610724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