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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批字〔2026〕5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关于香橼饮料及提取物开发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一、西环批20265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关于香橼饮料及提取物开发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汉中崟沣植物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香橼饮料及提取物开发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项目位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五丰社区八组租赁五丰三产融合示范园的标准化车间进行生产,用地面积19800m2,总投资43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1万元。主要新建香橼饮料生产线3条、香橼提取物生产线1条,厂内配套建设生产车间、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用房及锅炉房(1台1t/h天然气锅炉),项目建成后年产香橼饮料1000万瓶

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全面,项目介绍和污染因素分析较清楚,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形成以下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为碳酸饮料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现行产业政策规定。我局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和运,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有效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二、项目在厂房内进行设备安装和运营的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应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合理规划各类建筑材料的堆放,对运输车辆限速行驶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按照《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治污降霾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6个100%管理措施。同时,使用的施工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不得使用超标机械。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五丰三产融合示范园统一设置的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降低机械运行噪声;合理布设机械位置及安排作业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对运输车辆采取限速行驶、禁鸣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施工期设备安装产生的废材料及废包材分类收集,对能回收综合利用的出售给回收单位,对不能利用的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镇村环卫部门处理。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原料粉碎环节粉尘经设备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自然沉降;天然气锅炉须配套设置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由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加强对浸提环节车间内的通风,及时清运浸提残渣,减少残渣储存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厂区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五丰三产融合示范园统一设置的化粪池(容积为30m3)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设备清洗废水、灌装瓶冲洗废水、产品检验废水等生产废水进入厂区自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20m3/d,处理工艺为A2/O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西乡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不得随意外排。

3、合理布设厂内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清洗剂、洗瓶机、灌装机、破碎机、锅炉风机等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置于生产车间或辅助用房内,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作业。

4、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规范建设危废贮存库,设置危废标识,废变质、失效的实验试剂、废机油、废含油手套及棉纱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统一存储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浸提残渣、粉碎机收尘等收集后外售作有机肥原料,废培养基经高压蒸汽灭菌后采用防渗袋盛装后交由镇村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纯水制备反渗透膜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交由镇村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建立环保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环保工作责任制,负责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制定运营期的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在产生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组织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才能投入使用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五年内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要重新报批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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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6-6218537  传真:0916-6218109

通讯地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环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