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凝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谯**
身份证号:612324********23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580758693D
地 址:西乡县杨河镇李河村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从事的页岩砖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废气脱硫治理设施配套的自动加药机发生故障(故障时间段:3月18日8时30分至20时),未能及时维修,而采取手工投加脱硫药剂方式,致使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及时正常恢复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不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一般规定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八)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规范,但不影响自动监测结果并保证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在现场检查后立即完成整改的;(十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整改,及时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故障期间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数据未超过相关排放标准限值,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维修维护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4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