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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批字〔2026〕11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关于石材废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告


西乡县三岔村运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石材废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西乡县堰口镇三岔村六组,总用地面积22288m2,总建筑面积4800m2,新建装配式钢构厂房3200m2,附属用房1600m2,建设废渣综合利用生产线一条,对建筑垃圾、石材废料以及矿山弃渣进行资源化加工,生产高品质砂石骨料,定向供应洋西高速建设,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砂石骨料25万吨。该项目总投资3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1.316%。

项目已取得西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2020-610724-30-03-052090),临时用地也已取得西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S27洋镇线洋县至西乡高速公路项目(西乡段)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的批复》(西行审建字〔2025〕73号)《关于S27洋镇线洋县至西乡高速公路项目(西乡段)工程施工临时用地批复的情况说明》及西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S27洋镇线洋县至西乡高速公路项目(西乡段)工程施工临时用地情况的说明》。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根据环评结论,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它要求。

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治污降霾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6个100%管理措施,减少扬尘排放。妥善处理施工作业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严禁废水随意外排。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机械设备布置,严禁擅自夜间施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建筑垃圾的处置及清运作业要符合要求,优先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不得沿途抛洒和随意倾倒。

(三)严格防控大气污染。按工程设计建设封闭式厂房及原料库、成品库,生产破碎、筛分环节采用湿法作业,进出料口设置喷淋装置,球磨机磨粉粉尘、烘干粉尘分别经各自设备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15m 高排气筒排放。采用装载机卸料时,合理调整卸料高度,生产区地面、成品库地面及场内道路均须硬化,并及时清扫、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逸散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合理布设厂内废水收集管网。洗砂废水、湿法作业废水及磁选环节等生产废水全部进入浓密罐(容积500m3),经沉淀、压滤后进入清水池暂存(容积800m3),回用于生产工序。洗车平台设置沉淀池(容积10m3),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生活办公区的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用于周边林地施肥,项目废水不得随意外排。

(五)强化固体废弃物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废贮存间,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做好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机油、废油桶、含油手套及棉纱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统一存储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浓密罐尾泥压滤脱水后场内堆场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收集后暂存,定期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六)做好声环境保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化厂内生产设备布设,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将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球磨机等高噪声生产设备置于封闭厂房,进行基础减振,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配设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建立环保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环保工作责任制,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制定运营期的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投运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该项目为S27洋镇线洋县至西乡高速公路项目(西乡段)工程配套建设的临时工程,若用地到期后仍需继续运营,你公司应按要求重新办理合规的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六、《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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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6-6218537传真:0916-6218109

通讯地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环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