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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批字〔2026〕20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关于西乡县智能数码产品注塑外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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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西乡县智能数码产品注塑外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东渡社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7、8号厂房,租赁并改造厂房总建筑面积5500m2,建设智能化数码产品和小家电注塑壳体生产车间,新建10条自动化智能数码产品塑料外壳生产线,单台机器即可成型生产,无需组成生产线。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便携蓝牙音箱手机支架配件6000万套。项目总投资49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0.61%。

项目已取得西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2509-610724-04-01-471243),用地为工业用地,已签订租赁合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根据环评结论,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它要求。

(二)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治污降霾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6个100%管理措施,减少扬尘排放。妥善处理施工作业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机械设备布置,严禁擅自夜间施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建筑垃圾的处置及清运作业要符合要求,优先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不得沿途抛洒和随意倾倒。

(三)严格防控大气污染。切实落实生产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理,做到有组织达标排放。7#厂房注塑及脱模废气经集气设施+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8#厂房注塑及脱模废气经集气设施+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工序粉尘在厂房内沉降,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布设厂内废水收集管网。项目脱模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得随意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50m3)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西乡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五)强化固体废弃物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废贮存间,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做好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手套及棉纱、废脱膜剂瓶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统一存储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六)做好声环境保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化厂内生产设备布设,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注塑机、破碎机、空压机等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配设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建立环保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环保工作责任制,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制定运营期的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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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6-6218537⠼font face="宋体" >传真:0916-6218109

通讯地址:西乡县文昌路北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环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