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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西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西规2020002-县政府002

西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4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管,促进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和省、市关规定,政府决定划定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柴油为燃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基工程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林业机械暂时除外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经检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浓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2、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可见烟尘的。

二、禁止使用的范围

202111日起,我县以城区为中心,北至樱桃沟环山公路,南至十天高速公路北路肩,西至新旧316国道交汇处,东至泾洋河,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三、有关要求

(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标准的,方可在上述区域内使用,并接受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监督检查。

(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定期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管理。

(三)违反本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或在划定禁止使用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其主管的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自202111日起施行。

西乡县人民政府

 20201116